中新網11月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佈了《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談及執行沒收財產應遵循基本原則時表示,不得將被執行人服刑期間或是刑滿釋放後所取得的財產予以沒收。
  該負責人表示,沒收財產,應當執行被執行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不得沒收屬於被執行人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被執行人在共有財產中的應有份額,應當依據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確定。
  該負責人稱,沒收財產,應當執行刑事裁判生效時被執行人已有的財產,對被執行人的現有財產實行一次性沒收,不得將被執行人服刑期間或是刑滿釋放後所取得的財產予以沒收,否則不利於被執行人刑滿釋放後回歸社會,重新生活。
  該負責人指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刑事裁判沒有認定為違法所得,原則上都應當推定為合法財產。執行機構應當嚴格依照生效刑事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和判項內容予以執行,不能以執代審。
  “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被執行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這是我國刑罰人道主義的體現。為貫徹“生道執行”的理念,本規定中明確規定,單處罰金的執行亦應對被執行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該負責人表示。  (原標題:最高院:不得將被執行人服刑期間所得財產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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