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是否應該增加規定就有關娛樂新聞報道活動進行規範,除了關註公眾人物的個人隱私之外,是否還應該考慮保護讀者的利益
  □喬新生
  最近,一位演員的婚外情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註。這位演員通過網絡公開就自己的不忠行為道歉,其妻子也通過互聯網絡公開作出回應。部分業內人士指出,這位演員在網絡上發佈的微博在很短的時間里被轉發上百萬次,是因為使用了一種“粉絲頭條”的功能,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產生巨大的影響力。更有一些業內人士披露,這是一種典型的商業推廣行為,需要花費數十萬元的推廣費用。
  不管真實情況如何,這種現象足以引起人們高度關註,因為它不僅僅是一個娛樂新聞的問題,同時還是一個傳播的法律問題。正如一些學者所指出的那樣,這一案件很可能會成為傳播學經典案例,值得後來者仔細地研究。
  筆者認為,新聞媒體對公眾人物的個人隱私進行曝光無可非議,但值得討論的是,如果新聞媒體只是根據自己拍攝到的畫面,作出合理的推斷,這樣的新聞報道缺乏力度。新聞事件當事人雖然通過互聯網絡公開道歉,但新聞事件當事人之間究竟發生了什麼樣的關係,新聞媒體並沒有提出明確的答案。換句話說,新聞媒體只不過是公開了一個事實,而這個事實的背後究竟還有哪些值得關註的問題,新聞媒體並沒有進行深度報道。
  從新聞採訪報道角度看,只要能提供具有一定新聞價值的新聞事實,新聞媒體就已經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可是,如果這背後是一場精心策劃的商業性炒作,牽涉巨大的商業利益,那麼,新聞媒體究竟該如何向讀者交代呢?或者換句話說,如果新聞媒體明明知道這其中包含著巨大的商業利益,新聞媒體為了自身的利益參與其中推波助瀾,那麼,新聞媒體是否應當受到道德的譴責呢?
  或許在新聞媒體工作者看來,只要向讀者呈現出真實的信息即可,沒有必要進行深度挖掘,更沒有必要進行分析和揣測。新聞媒體應當給讀者留下思考的空間,讓他們獨立作出判斷。然而,新聞媒體的職業道德倫理決定了,如果把一場精心策劃的商業廣告行為變成一個純粹的娛樂新聞,新聞媒體參與其中樂此不疲,那麼,新聞媒體實際上就已經拋棄了自己的責任。
  新聞媒體首先應該反躬自問,在這場娛樂新聞的連續性報道中,究竟應該向讀者呈現出什麼樣的東西?新聞媒體不希望被人利用,也不能隨意地利用讀者。
  在這樣一場新聞狂歡活動中,新聞事件當事人似乎成了一個反面教材,成為公眾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口誅筆伐的對象。但是,在這場娛樂新聞的供應和需求關係中,新聞媒體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究竟是什麼?假如只是茶餘飯後的談資,或者只是街談巷議的花邊新聞,那麼,新聞媒體的確滿足了讀者的心理需求。但是,在這樣一個供應和需求的鏈條之中,整個社會又得到了什麼?
  部分媒體認為,公眾的廣泛參與可能會讓娛樂界的新聞事件當事人有所收斂,公眾實際上扮演了一個道德監護人或者衛道士的角色,讓公眾人物不敢隨意越過道德的底線。事實上,新聞媒體與公眾人物之間是一種利用與被利用的關係。新聞媒體的窮追猛打,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公眾人物的道德缺陷,相反地,公眾人物及其團隊非常善於利用現有的輿論環境,謀取商業利益。這才是令人感到擔憂的事情。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是否應該就有關娛樂新聞報道活動進行規範增加規定,使娛樂新聞報道除了關註公眾人物的個人隱私之外,還應該考慮保護讀者的利益。換句話說,在我國廣告法律體系和新聞傳播法律制度體系中,是否應該就有關商業宣傳的內容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是否應該為新聞媒體報道此類娛樂性新聞設定必要的邊界,從而使這類看起來轟轟烈烈的娛樂新聞報道活動能夠向社會傳遞有價值的東西。
  筆者非常佩服一些新聞媒體炒作熱點新聞的能力,但是透過這一事件,我們不得不承認,在全民狂歡的娛樂新聞報道中法律似乎缺席。只有儘快修改我國的廣告法,才能避免出現類似這樣缺乏意義的傳播活動。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原標題:娛樂新聞的運作也要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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